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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你家的公司有几种行为?

2025-12-29 11:43 来源:网络 点击:

常见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你家的公司有几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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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建立是为了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权益和利益,劳动合同法的更多条款是比较偏向员工的,毕竟员工属于“弱势群体”;但是很多员工和公司对劳动合同法并不是很了解,很多时候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公司和员工自己都不知道。今天为大家梳理下常见的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看看你所在的公司存在几条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公司实行“末尾淘汰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很多销售型的公司为了更好的激励员工,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末尾淘汰制度,也就是说在业绩或者绩效上上面不达标的,公司可以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末尾淘汰这么一说,只有员工被培训后证明不能够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公司才有权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此种行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获得双倍经济赔偿金的补偿。

公司年假“入职不满一年没有假年”违反劳动合同法:

现在大部分公司都是按照员工入职本公司满一年后才有年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年假是属于员工从第一份工作开始计算起来的,而不是入职新公司开始计算的,所以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对于实际工作已经很多年,但是入职新公司不满一年没有年假是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向公司提出补休年假,或者年假折算为工资进行发放。

公司规定“迟到、早退、完不成业绩;需要乐捐”违反劳动合同法:

在劳动合同法中找不到任何有关迟到、早退、完不成业绩可以进行罚款的相关规定。只有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会有体现,但是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是需要建立在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所以一些比较聪明的公司不叫罚款,叫做乐捐。其实就是变相的罚款。对于迟到和早退,不管是罚款也好乐捐也好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的做法是可以扣除迟到或者早退时间对应的工资,这种是合法的。以罚款或者乐捐的名义去罚款,员工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面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不给员工:

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自保留一份。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是证明劳动关系以及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签署完成的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不给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以及劳动仲裁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仲裁。

入职offer不规范或者口入通知入职:

在公司确定录用员工的情况下,需要公司向员工发送入职offer通知,正规的入职offer是要有明确的入职人员姓名、入职时间、入职公司、入职岗位、入职待遇以及入职所需要的材料等。并且需要加盖公章。正规的入职offer是需要有公司名称和加盖公章,可以通过纸质或者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对方。公司发出入职offer后已经和员工建立了相关的法律关系。如果公司反悔,不再录用员工。需要承担员工的相关损失费用。

公司不给离职员工开具离职证明:

公司为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和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并且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管什么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证明中不得有不利于员工求职的相关信息。离职证明是公司法定的义务。公司不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享受失业金以及入职的,公司需要承担再次期间给员工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公司发工资,不给员工工资明细条:

根据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有权利知道证据薪酬待遇的构成;所以公司在为员工发工资的时候,应当连同员工的工资明细条一起发给员工。让员工明确的知道自己工资的构成。并且在后期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依据工资条中工资的构成确定赔偿的金额。公司不给员工工资条,员工可以通过劳动监察进行投诉,要求公司给予详细的工资明细条。